司法三等
114年
[行政執行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5 題
有關地方制度之立法,下列何者為憲法所不許?
- A 縣設縣議會,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之
- B 縣設縣長,由內政部指派之
- C 將鄉(鎮、市)改為非地方自治團體
- D 將省諮議會議員之人數縮減為 1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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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一個強調「人民主權」與「地方自治」的民主國家中,地方政府的首長若要對當地居民負責,他的「權力來源」應該是來自於當地居民的集體授權,還是來自於中央政府長官的個人意志?哪一種做法才符合「自己管轄的事務自己決定」的精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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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自治與制度保障
💡 地方自治團體之首長與民意代表應由人民選舉產生。
| 比較維度 | 縣 (地方自治團體) | VS | 省 (非自治團體) |
|---|---|---|---|
| 法律地位 | 具法人地位之自治團體 | — | 行政院之派出機關 |
| 首長產生 | 民選(憲法第126條) | — | 派任(增修條文第9條) |
| 民意機關 | 縣議會(議員民選) | — | 省諮議會(諮議委員派任) |
💬縣受憲法自治保障須民選首長;省已虛級化改為官派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