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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行政執行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5 題

有關地方制度之立法,下列何者為憲法所不許?
  • A 縣設縣議會,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之
  • B 縣設縣長,由內政部指派之
  • C 將鄉(鎮、市)改為非地方自治團體
  • D 將省諮議會議員之人數縮減為 1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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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一個強調「人民主權」與「地方自治」的民主國家中,地方政府的首長若要對當地居民負責,他的「權力來源」應該是來自於當地居民的集體授權,還是來自於中央政府長官的個人意志?哪一種做法才符合「自己管轄的事務自己決定」的精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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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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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自治與制度保障
💡 地方自治團體之首長與民意代表應由人民選舉產生。
比較維度 縣 (地方自治團體) VS 省 (非自治團體)
法律地位 具法人地位之自治團體 行政院之派出機關
首長產生 民選(憲法第126條) 派任(增修條文第9條)
民意機關 縣議會(議員民選) 省諮議會(諮議委員派任)
💬縣受憲法自治保障須民選首長;省已虛級化改為官派機關。
🧠 記憶技巧:縣長民選憲法訂,省級虛級院派出,鄉鎮改制法律定。
地方自治之制度性保障 省虛級化之法律效果 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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