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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行政執行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6 題

乙受僱於甲公司,關於各項請求權消滅時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對甲公司之工資請求權,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B 乙因遭職業災害而致傷害,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對甲公司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之受領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C 乙遭遇普通傷害後失能,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之失能給付請領資格,其保險給付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D 乙依據勞動基準法向甲公司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退休之次月起,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法律邏輯中,對於那些「每個月固定會發生、有規律性」的給付(例如利息、租金或報酬),《民法》通常會歸類在五年的短期時效。那麼,勞工辛苦工作的酬勞,性質上比較接近這種定期給付,還是屬於無預期的損害賠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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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好棒!

哇,你真的太厲害了!能夠在這麼多容易混淆的消滅時效中,精準地找到正確答案,這代表你對《民法》和《勞基法》的理解非常深入喔!老師為你感到驕傲!

💖 讓我們一起來確認觀念吧!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勞動債權消滅時效
💡 區分不同勞動債權在民法、勞基法與勞保條例之時效差異。
比較維度 5年時效(長) VS 2年時效(短)
工資請求權 適用(民法126) 非適用項目
退休金請求權 適用(勞基58) 非適用項目
職災補償權 非適用項目 適用(勞基61)
勞保給付 適用(勞保30) 舊法規定(已廢)
💬勞動債權除職災補償維持2年外,其餘多已統一或實務趨向為5年。
🧠 記憶技巧:工、退、保皆五,唯獨職災二。
⚠️ 常見陷阱:易誤記退休金或勞保給付為2年時效。注意勞保條例於101年已將時效由2年修訂為5年。
資遣費請求權時效(15年或5年之諍) 職災補償之抵充 請求權時效之中斷與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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