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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行政執行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7 題

下列關於性傾向在憲法上之評價,何者錯誤?
  • A 性傾向非憲法第 7 條明文規定,但仍屬平等權規範之範圍
  • B 民法規定婚姻為一男一女的結合,是以性傾向為分類標準之差別待遇
  • C 同性性傾向者為社會上孤立而隔絕之少數,並因受刻板印象之影響,久為政治上之弱勢
  • D 以性傾向為基礎之差別待遇,應採最嚴格審查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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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在討論平等權的違憲審查時,請思考:大法官會針對所有類型的「差別待遇」(例如學歷、年齡、性別或性傾向)都採取一模一樣的審查力道嗎?如果某個群體具備「難以改變之特徵」且「長期受社會排擠」,審查的強度通常會偏向哪一端?在法律術語中,「較為嚴格」與「最嚴格」在程度的表述上是否有細微的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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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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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傾向與平等權
💡 性傾向受平等權保障,其差別待遇採「中度嚴格」審查標準。
比較維度 最嚴格審查 (Strict) VS 中度嚴格 (Heightened)
分類基準 種族、國籍(嫌疑分類) 性別、性傾向
目的要求 特別重要之合法利益 重要公共利益
手段關聯 最小侵害且唯一手段 具實質關聯性
💬性傾向分類目前實務定性為「中度嚴格審查(較嚴格)」。
🧠 記憶技巧:七四八,性傾向,中嚴標,非明文。
⚠️ 常見陷阱:最常考的陷阱在於「審查標準」。考生常誤以為性傾向涉及重大權利即採「最嚴格標準」,但依釋字748號理由書,係採「較嚴格(中度嚴格)」標準。
釋字第 748 號解釋 違憲審查標準(三階論) 性別平等與平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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