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4年
[行政執行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7 題
下列關於性傾向在憲法上之評價,何者錯誤?
- A 性傾向非憲法第 7 條明文規定,但仍屬平等權規範之範圍
- B 民法規定婚姻為一男一女的結合,是以性傾向為分類標準之差別待遇
- C 同性性傾向者為社會上孤立而隔絕之少數,並因受刻板印象之影響,久為政治上之弱勢
- D 以性傾向為基礎之差別待遇,應採最嚴格審查標準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在討論平等權的違憲審查時,請思考:大法官會針對所有類型的「差別待遇」(例如學歷、年齡、性別或性傾向)都採取一模一樣的審查力道嗎?如果某個群體具備「難以改變之特徵」且「長期受社會排擠」,審查的強度通常會偏向哪一端?在法律術語中,「較為嚴格」與「最嚴格」在程度的表述上是否有細微的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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