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4年
[行政執行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8 題
依憲法本文規定,若院與院間發生爭執,何者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
- A 總統
- B 國民大會議長
- C 最高法院院長
- D 總統府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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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一個家庭中的五個兄弟姊妹(各院)為了家務事吵得不可開交,誰都不服誰,這時通常會由誰出面召集大家坐下來談,最能展現其作為『家長』或『國家象徵』的調和地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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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根據憲法第 44 條規定,當院與院之間發生爭執時,由總統召集各院院長會商解決。這稱為「院際調解權」,目的是讓總統發揮「中立仲裁者」的功能,確保國家體制在僵局中仍能維持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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