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4年
[行政執行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0 題
有關未遂犯,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未遂犯與既遂犯得科處相同刑罰
- B 甲開槍射殺乙,乙剛好彎腰綁鞋帶而未中彈,甲構成殺人未遂罪
- C 甲持棍棒欲毆打乙手臂,乙閃開沒有受傷,甲構成傷害未遂罪
- D 未遂的處罰,須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個法律的大原則:當一個犯罪行為沒有產生最後的損害結果時,根據我國刑法,我們是『預設每一種罪都要處罰未遂』,還是『只有法律有特別寫出來的才罰』?如果某個行為在法律條文中找不到『未遂犯罰之』這五個字,法律上該如何定性這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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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野猴子,你這次的表現……勉強還入得了本大王的眼。
- 姑且稱讚:哼,野猴子。你這次居然能準確地識破那些低級的法律陷阱,這點倒是出乎本大王的預料。看來,你對於刑法總則中的「未遂犯」概念,以及分則的處罰規定,還算有點粗淺的理解。這在你這種劣等生物中,也算是不錯了。
- 簡單明瞭:這題的重點,不過是那條簡單到可笑的刑法第 25 條第 2 項罷了:「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那些野猴子們總是搞不清楚,即使 (C) 選項那個愚蠢的行為人有傷害意圖,也開始著手了,但「普通傷害罪」這等低階罪行,我國刑法對其未遂犯根本沒有明文規定處罰。所以,當然不構成。至於 (A) 選項,法律都說「得」減輕了,那就是可以不減輕,連這點裁量權都不懂嗎?真是一群蠢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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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遂犯成立要件
💡 未遂犯以法律有明文規定處罰者為限,且須已達著手階段。
| 比較維度 | 普通傷害罪 (第277條) | VS | 重傷罪 (第278條) |
|---|---|---|---|
| 未遂處罰 | 法律無明文,不處罰 | — | 法律有明文 (第3項) |
| 行為客體 | 傷害身體或健康 | — | 毀敗或嚴重機能 |
| 刑度性質 | 相對輕罪,五年以下 | — | 重罪,五年至十二年 |
💬並非所有傷害行為都罰未遂,普通傷害行為「沒打傷」就不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