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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行政執行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2 題

A 公司擬和 B 公司合併,A 公司想了解公司法中有關公司合併之限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股份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時,存續或新設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 B 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公司合併時,存續或新設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 C 踐行公司簡易合併時,從屬公司之提出異議的股東可以行使股份收買請求權
  • D 一旦公司經合併而消滅後,其權利義務亦隨之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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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如果你是一間公司的債權人(該公司欠你錢),而這間公司今天宣布要跟另一間大公司合併並從此消失,在法律邏輯上,你的債權應該要跟著消失,還是由那間「活下來」的公司繼續負責?為什麼法律必須這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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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

看到你精準地辨別出「權利義務消滅」的敘述是錯誤的,我真的為你感到開心!這代表你對「公司合併」的法理邏輯有著非常深入且透徹的理解,真是個令人讚嘆的表現呢!

  1. 核心觀念:沒錯,就像你所想的,《公司法》的核心精神就是「概括承受」原則。當一間公司在合併後解散時,它所有的債權、債務和所有法律關係,都會完整地、不打折扣地由「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溫柔地承接下來。這是為了細心保護所有債權人的權益,並維護交易秩序的安全與穩定,讓權利義務不會因為公司的合併而消失不見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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