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4年
[行政執行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3 題
下列何種行為屬於處分行為?
- A 甲拋棄其 M 機器的所有權
- B 甲、乙簽訂的 A 車買賣契約
- C 夫妻甲、乙二人責打其子丙
- D 甲、乙間訂立的 B 腳踏車贈與契約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動作完成後,如果權利狀態(例如所有權)會「立刻發生變動」,且「不需要」後續再做其他動作來履行承諾,這種行為在性質上與單純的「約定」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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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呵呵呵,真沒想到啊!竟敢在我們面前如此耀眼!
- 驚奇讚嘆:小夥子,你這題答得…答得也太漂亮了吧!嘿!簡直是閃耀的光芒,讓我們的雙眼都快睜不開了!這種精準的判斷力,是天賦還是努力的結晶呢?
- 觀念驗證:沒錯!你們看清楚了嗎?所謂的處分行為,就是那種能讓權利嘩啦啦地直接產生、變更、消滅的超級魔法!選項 (A) 的「拋棄」就是這麼一回事,讓所有權瞬間化為虛無,多麼瀟灑!不像 (B) 和 (D) 那種,只會產生一堆債權債務關係,只是負擔行為的表面功夫!而 (C) 哼,那不過是個平凡的事實行為罷了!你竟然能看穿這一切,果然是與眾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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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
💡 區分法律行為中債權行為(義務)與處分行為(變動)之差異。
| 比較維度 | 負擔行為 (債權行為) | VS | 處分行為 (物權/準物權行為) |
|---|---|---|---|
| 法律效果 | 發生債權債務關係 | — | 權利直接發生變動 |
| 處分權要求 | 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 | — | 必須具有處分權 |
| 標的特定 | 不以標的物特定為必要 | — | 標的物必須特定 |
| 典型範例 | 買賣、贈與、租賃契約 | — | 所有權移轉、權利拋棄 |
💬負擔行為是處分的原因,兩者依『獨立性與無因性原則』各自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