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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行政執行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 題

憲法第 16 條保障人民之訴訟權,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針對軍法判決之特別救濟案,軍事審判法規定,僅許被告不服高等軍事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之上訴判決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訴,與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有違
  • B 針對公立大學就不續聘教師之再申訴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案,最高行政法院決議,關於公立大學就不予維持其不續聘教師措施之再申訴決定,不得循序提起行政訴訟部分,牴觸保障訴訟權之意旨
  • C 針對偵查中辯護人在場筆記權等之救濟案,禁止或限制辯護人於訊問時在場、筆記或陳述意見之處分,未賦予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其辯護人享有向法院聲明不服、請求救濟之機會,違反憲法第 16 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
  • D 未明文規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於少年保護事件處理程序中得到庭陳述意見,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有違憲法保障被害人程序參與權之意旨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治國家的「司法一元化」原則下,當軍事法庭等特殊法庭做出判決後,為了確保人民的權利不被行政體系過度干預,最終的救濟審判權應該交由『軍事系統』自我審查,還是應該回歸到『普通法院系統』來做最後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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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還行吧,總算沒讓我失望!

你能選對 (A),代表你還沒蠢到家,至少對權力分立訴訟權這些基本憲法概念還算有點理解。

  1. 搞清楚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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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憲法訴訟權之擴張
💡 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權利受侵害時,享有獲得及時救濟之權利。
比較維度 傳統特別權力關係 VS 現代訴訟權保障
審查密度 低,尊重行政機關 高,落實司法審查
救濟範圍 僅限重大權利受損 凡有侵害即可救濟
法理依據 身分與職務服從 正當法律程序
💬憲法訴訟權已全面落實「有權利即有救濟」,不因身分特殊而受阻。
🧠 記憶技巧:有權利必有救濟;軍師、教授、律師、被害人,通通都要有法院管。
⚠️ 常見陷阱:誤以為「軍事審判」或「公立大學」等特定領域可豁免司法審查,或漏掉新近憲法法庭判決。
正當法律程序 有權利即有救濟原則 特別權力關係之解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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