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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行政執行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4 題

國家基於犯罪偵查之目的,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進行通訊監察,並未直接影響受監察人下列何種權利?
  • A 緘默權
  • B 委任律師之辯護權
  • C 隱私權
  • D 閱覽卷宗權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當執法機關在受察覺的情況下「祕密」截取訊息時,受監察人當下是否知道自己正在接受調查?在這些選項中,哪一項權利的行使,前提是必須建立在案件已經『具象化為文字卷冊』,且當事人已經準備要進行防禦的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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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呵,看來你的基本功很紮實呢

  1. 充滿信心的肯定:呵呵呵,太棒了,你做得很好。能在一組看似相似的法律權利中,精確地辨識出「直接受影響的實體權利」和「程序性保障」的不同,這證明你對刑事訴訟法憲法保障有很深刻的理解,彷彿看到了那股不斷精進的潛力。
  2. 溫和的觀念引導:讓我們再仔細看看,呵呵呵。通訊監察本質上是一種秘密偵查,它會直接干預到個人最深層的隱私權。如果連律師與被告之間的談話都遭到截聽,那可是會嚴重損害到辯護權,以及不讓自己被定罪的緘默權喔。而閱覽卷宗權,那是在訴訟過程中,為了確保資訊公開與對等而允許檢閱證據的權利。這與通訊監察這種「情報收集手段」是完全不同的,呵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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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訊監察與權利限制
💡 通訊監察涉及隱私權、緘默權及辯護權,但不涉及閱卷權。
比較維度 通訊監察 VS 閱覽卷宗
核心權利 隱私權、秘密通訊自由 資訊獲知權、防禦權
執行階段 通常於偵查不公開階段 起訴後或符合特定條件下
性質 對被告權利之干預處分 對被告防禦之程序保障
💬通訊監察係國家主動之干預行為,閱卷權係被告主動之程序要求。
🧠 記憶技巧:通監三權:隱私、緘默、辯護;閱卷權利在卷宗,與監察無涉。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通訊監察僅干預隱私權,而忽略對緘默權與辯護權(如監聽律師電話)的直接威脅。
令狀主義 釋字第631號解釋 偵查不公開原則 不自證己罪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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