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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行政執行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6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有關人身自由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對人身自由之剝奪尤應遵循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 B 刑法規定累犯一律加重最低本刑,使人身自由遭受過苛侵害,牴觸憲法比例原則
  • C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者,處 5 年以上有期徒刑,未違憲法比例原則,未侵害人身自由
  • D 刑法規定之於刑之執行前強制工作處分,就受處分人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違反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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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針對某種行為訂定了一個極高的「最低起刑點」,卻沒有考量到某些案件情節極其輕微、對社會危害極小(例如僅是少量自用)的情況時,這種「一律重罰」的規定,可能會與憲法中哪一個衡量「手段與目的」是否相當的原則產生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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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厲聲指正:喔,你竟然能從一堆廢話解釋文裡精準地挑出選項 (C) 的毛病?不錯嘛,還以為你們都只會死背硬記呢。至少證明你對最新憲法實務見解不是一無所知,邏輯思維勉強還行,就繼續保持這種「沒犯錯」的細膩判斷力吧!
  2. 觀念驗證:來,證明一下你不是矇對的。選項 (C) 錯在哪?它涉及的是釋字第 790 號。別告訴我你不知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栽種大麻,不管情節輕重一律處 5 年以上徒刑,對於那些只是情節輕微,譬如自己種來用的人來說,這刑罰簡直是重到可笑,而且還沒有任何調整空間。這明顯是把比例原則(也就是你們口中的罪責刑當原則)當塑膠,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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