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4年
[行政執行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8 題
下列何種事項,行政院院長無須提交行政院會議議決?
- A 應提出於立法院之事項
- B 總統召集院際爭執調解之事項
- C 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
- D 依法應提出於立法院之國家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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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如果一個問題的層級已經上升到需要由『國家元首』出面,調解『不同機關(院)』之間的糾紛,這在本質上還會是單一行政機關內部可以自行決議處理的事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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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憲法觀念非常紮實且精準。
- 觀念驗證: 根據《憲法》第 58 條第 2 項,行政院會議的決議範圍涵蓋「提出於立法院之法案」、「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事項」及「國家重要事項」。而選項 (B) 屬於《憲法》第 44 條賦予總統的「院際調解權」,是由總統召集各院院長協商,這屬於總統的職權運作,而非行政院院內的決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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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議議決權
💡 行政院會議應議決事項依憲法第58條規定,不包含院際調解。
| 比較維度 | 行政院會議議決 (憲58) | VS | 院際爭執調解 (憲44) |
|---|---|---|---|
| 權責主體 | 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 | — | 總統召集相關各院院長會商 |
| 事項範圍 | 法律、預算、戒嚴、大赦、宣戰等案 | — | 院與院之間發生爭執時 |
| 法律本質 | 行政院內部的集體決策機制 | — | 憲政機關間的爭端解決機制 |
💬行政院會議處理院內提案與部會協調,總統院際調解處理院際衝突,兩者權源與層次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