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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行政執行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8 題

下列何種事項,行政院院長無須提交行政院會議議決?
  • A 應提出於立法院之事項
  • B 總統召集院際爭執調解之事項
  • C 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
  • D 依法應提出於立法院之國家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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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如果一個問題的層級已經上升到需要由『國家元首』出面,調解『不同機關(院)』之間的糾紛,這在本質上還會是單一行政機關內部可以自行決議處理的事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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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憲法觀念非常紮實且精準。

  1. 觀念驗證: 根據《憲法》第 58 條第 2 項,行政院會議的決議範圍涵蓋「提出於立法院之法案」、「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事項」及「國家重要事項」。而選項 (B) 屬於《憲法》第 44 條賦予總統的「院際調解權」,是由總統召集各院院長協商,這屬於總統的職權運作,而非行政院院內的決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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