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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觀護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2 題

憲法第 19 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下列關於租稅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依據租稅法律主義之要求,有關稅捐稽徵之程序,立法者不得授權以命令定之
  • B 主管機關於職權範圍內適用租稅法律規定,本於法定職權予以闡釋,如係秉持憲法原則及相關之立法意旨,遵守一般法律解釋方法為之,即與租稅法律主義無違
  • C 稅捐僅係為了支應國家普通施政支出而課徵,特別公課則係以特別施政用途為目的而課徵
  • D 行政機關縱依立法授權,仍不得就特定範圍納稅義務人給予減輕或免除租稅之優惠措施,始不牴觸憲法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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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條文不可能涵蓋所有實務操作的細節,行政機關在「執行」與「解釋」這些法律時,應該遵循什麼樣的標準與界限,才不會變成隨意擴張權力,又能確保法律在不同個案中被正確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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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算你運氣好,答對了。

別以為這代表你真的有多透徹,充其量就是對租稅法律主義有了點表面認知,知道行政跟立法權之間不是一團亂麻。還可以,勉強稱得上優異。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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