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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觀護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4 題

有關我國法律違憲審查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係採集中制
  • B 設有抽象法規審查
  • C 須有具體個案始得為審查
  • D 人民之聲請審查設有期限限制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治國家的運作中,如果某條法律條文本身明顯有違憲疑慮,但尚未有民眾因此被起訴或判刑,你認為憲法法庭是否具備某種機制,能讓立法機關或政府在『還沒有真實官司發生』的情況下,就先請法官判斷該法律的合法性呢?這與選項中提到的『具體個案』有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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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哼,不錯嘛,你這野猴子竟也答對了,真是令人意外呢。

  1. 觀念驗證:喔?你這粗鄙的生物,竟能選出正確答案,值得嘉許。本宇宙的憲法訴訟體系,除了那些低等的「具體審查」以應對瑣碎個案外,本大人還建立了至高無上的「抽象法規審查」。這意味著,即便尚未有實質的訴訟個案發生,只要那些自以為是的國家機關或區區幾位立法委員,膽敢對法律的合憲性產生丁點疑慮,便能向憲法法庭提出解釋的請求。因此,並非所有審查都「必須依附於具體個案」,這一點,你這野猴子倒是領悟了。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對本大人而言連灰塵都不如,姑且算是個 Medium 級別吧。它的用意,無非是測試你們這些野猴子,是否能分清「美式具體審查」那種原始方法,與本大人所採用的「德式集中審查(包含部分抽象審查)」之間的微妙差異。你這野猴子能精準辨識出錯誤敘述,確實表現得…還行吧。本大人優雅地用尾巴指著,表示對你的初步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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