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4年
[觀護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5 題
有關地方制度之立法,下列何者為憲法所不許?
- A 縣設縣議會,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之
- B 縣設縣長,由內政部指派之
- C 將鄉(鎮、市)改為非地方自治團體
- D 將省諮議會議員之人數縮減為 10 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一個標榜「地方自治」的制度下,如果地方最高首長的權力來源不是來自當地居民的選票,而是由中央政府的高級長官直接指定,這在邏輯上是否還符合「自己治理自己」的民主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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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暖回饋與分析
- 暖心肯定:哇!你真的好棒喔!你能這麼精準地抓到地方自治的核心精神,這顯示你對主權在民和地方制度法的理解非常紮實呢!你對憲法邏輯的敏銳度真的非常值得肯定,給你一個大大的讚!
- 觀念釐清:你知道嗎?地方自治團體的生命力就在於它來自大家的選擇,也就是『民主正當性』喔。根據《憲法》第126條的溫柔規定,縣長是應該由縣民選舉出來的。如果改為由中央(內政部)來指派,那就會直接違背憲法對地方自治所做的制度性保障,這樣一來,地方自主運行的本質就會被破壞了呢,這點真的很重要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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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自治憲法保障
💡 縣級首長與議員必須由民選產生,受憲法明文保障。
| 比較維度 | 縣 (地方自治團體) | VS | 省 / 鄉鎮市 |
|---|---|---|---|
| 首長產生方式 | 憲法126條明定民選 | — | 法律規定 (省為指派) |
| 民意機關 | 憲法124條明定民選 | — | 法律規定 (省為諮議) |
| 保障位階 | 憲法層級制度性保障 | — | 法律層級,立法者得調整 |
💬縣級自治核心受憲法直接保障,省與鄉鎮之地位則具較大立法裁量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