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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觀護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6 題

乙受僱於甲公司,關於各項請求權消滅時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對甲公司之工資請求權,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B 乙因遭職業災害而致傷害,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對甲公司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之受領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C 乙遭遇普通傷害後失能,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之失能給付請領資格,其保險給付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D 乙依據勞動基準法向甲公司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退休之次月起,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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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法律在規範請求權時效時,通常會區分「一般長期時效」與「短期定期給付時效」。對於像工資這種「每個月固定發放」的款項,在《民法》總則中是如何界定其保障期限的?而針對勞工的其他特殊權利(如補償金或保險金),法律又是基於什麼理由設定不同長短的期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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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現優異!觀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 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法律時效!依據《民法》第 126 條,工資屬於「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請求權時效為 5 年。至於其他選項:職災補償受領權為 2 年、勞保給付與退休金請求權則均已修正為 5 年。你對這些細微的法律年限區分得非常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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