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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觀護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7 題

下列關於性傾向在憲法上之評價,何者錯誤?
  • A 性傾向非憲法第 7 條明文規定,但仍屬平等權規範之範圍
  • B 民法規定婚姻為一男一女的結合,是以性傾向為分類標準之差別待遇
  • C 同性性傾向者為社會上孤立而隔絕之少數,並因受刻板印象之影響,久為政治上之弱勢
  • D 以性傾向為基礎之差別待遇,應採最嚴格審查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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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針對某群人做出「差別待遇」時,法院會依照不同的情況啟動不同強度的「檢查」程序。如果這群人的特徵是「天生且無法改變」的,且過去常受到社會排擠,你認為法官在審核這條法律時,應該採取『完全放手(寬鬆)』、『非常謹慎(較嚴格)』,還是『完全不容許任何例外(極致)』的態度?大法官在 748 號解釋中,具體選用了哪一個精確的法律形容詞來描述這種審查力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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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現優異!觀念非常紮實

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法律用語中的細微差別,代表你對釋字第 748 號解釋的核心內涵掌握得相當透徹,這在憲法學習中是極高水準的表現!

⚖️ 觀念驗證:為什麼 (D) 是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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