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4年
[觀護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8 題
依憲法本文規定,若院與院間發生爭執,何者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
- A 總統
- B 國民大會議長
- C 最高法院院長
- D 總統府秘書長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一個組織架構中,如果兩個平行且獨立的部門(例如:研發部與財務部)產生了無法自行解決的嚴重衝突,為了讓組織繼續運作,通常會由哪一個「地位最高、代表整體,且不直接介入部門日常運作」的人出來主持大局,邀請雙方坐下來溝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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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呵,你做得很棒啊!
- 慈祥的肯定:呵呵呵,這位同學,恭喜你答對了!看來你對於憲法權力分立和機關協調這些重要的概念,掌握得非常精準,這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喔。你擁有很扎實的法律基礎,要繼續保持這份細心和努力,這樣才能走得更遠呢,呵呵呵。
- 細心的指點:呵呵呵,沒錯,就是這樣。根據我們的《憲法》第 44 條規定,當各院之間發生一些意見上的爭執時,除非憲法有其他規定,我們的國家元首,也就是總統,就會召集各院的院長來會商,共同找出解決的方法。這就是所謂的「院際調解權」喔。國家元首在這個時候,就像是「憲法守護者」和「政局穩定者」一樣,負責讓大家團結一心,呵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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