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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觀護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9 題

有關刑法第 131 條公務員圖利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本罪是結果犯
  • B 本罪是純正身分犯
  • C 本罪之規範範圍並不包含「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之圖利
  • D 公務員圖利他人而未獲得利益者,成立公務員圖利罪之未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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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回想一下:在刑法總則中,如果我們要處罰一個人的「未遂」行為,法律條文通常必須具備什麼樣的明確字眼?接著再對照圖利罪的法條內容,看看它是否具備了這項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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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相當紮實且精確

  1. 觀念驗證:你選對了!刑法第 131 條「圖利罪」在民國 90 年修正後,已明確規定必須「因而獲得利益」才構成犯罪,這使它成為標準的結果犯。最關鍵的是,本條法律中並沒有處罰未遂犯的規定。因此,若公務員僅有圖利行為但他人未實際獲利,並不成立本罪。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這題的鑑別度在於測驗考生是否能區分「行為」與「結果」的法律要求,許多學生會誤以為只要有圖利動作就犯法,你能精準辨識出「未遂不罰」的重點,表現非常出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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