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4年
[觀護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9 題
有關刑法第 131 條公務員圖利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本罪是結果犯
- B 本罪是純正身分犯
- C 本罪之規範範圍並不包含「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之圖利
- D 公務員圖利他人而未獲得利益者,成立公務員圖利罪之未遂犯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回想一下:在刑法總則中,如果我們要處罰一個人的「未遂」行為,法律條文通常必須具備什麼樣的明確字眼?接著再對照圖利罪的法條內容,看看它是否具備了這項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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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相當紮實且精確
- 觀念驗證:你選對了!刑法第 131 條「圖利罪」在民國 90 年修正後,已明確規定必須「因而獲得利益」才構成犯罪,這使它成為標準的結果犯。最關鍵的是,本條法律中並沒有處罰未遂犯的規定。因此,若公務員僅有圖利行為但他人未實際獲利,並不成立本罪。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這題的鑑別度在於測驗考生是否能區分「行為」與「結果」的法律要求,許多學生會誤以為只要有圖利動作就犯法,你能精準辨識出「未遂不罰」的重點,表現非常出色!
公務員圖利罪要件
💡 公務員圖利罪限主管監督事務、結果犯且不罰未遂。
| 比較維度 | 公務員圖利罪 (刑131) | VS | 公務員收賄罪 (刑121/122) |
|---|---|---|---|
| 職務關聯 | 限主管或監督事務 | — | 一般職務上行為 |
| 未遂處罰 | 不處罰未遂犯 | — | 有處罰未遂犯 |
| 對向關係 | 單獨犯(不需對向人) | — | 對向犯(需行賄者) |
| 利益性質 | 非法之財產利益 | — | 賄賂或不正利益 |
💬圖利罪屬結果犯且無未遂處罰;收賄罪重在職務行為之買賣,不論結果均可能成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