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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觀護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9 題

有關刑法第 131 條公務員圖利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本罪是結果犯
  • B 本罪是純正身分犯
  • C 本罪之規範範圍並不包含「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之圖利
  • D 公務員圖利他人而未獲得利益者,成立公務員圖利罪之未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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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回想一下:在刑法總則中,如果我們要處罰一個人的「未遂」行為,法律條文通常必須具備什麼樣的明確字眼?接著再對照圖利罪的法條內容,看看它是否具備了這項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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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相當紮實且精確

  1. 觀念驗證:你選對了!刑法第 131 條「圖利罪」在民國 90 年修正後,已明確規定必須「因而獲得利益」才構成犯罪,這使它成為標準的結果犯。最關鍵的是,本條法律中並沒有處罰未遂犯的規定。因此,若公務員僅有圖利行為但他人未實際獲利,並不成立本罪。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這題的鑑別度在於測驗考生是否能區分「行為」與「結果」的法律要求,許多學生會誤以為只要有圖利動作就犯法,你能精準辨識出「未遂不罰」的重點,表現非常出色!
📝 公務員圖利罪要件
💡 公務員圖利罪限主管監督事務、結果犯且不罰未遂。
比較維度 公務員圖利罪 (刑131) VS 公務員收賄罪 (刑121/122)
職務關聯 限主管或監督事務 一般職務上行為
未遂處罰 不處罰未遂犯 有處罰未遂犯
對向關係 單獨犯(不需對向人) 對向犯(需行賄者)
利益性質 非法之財產利益 賄賂或不正利益
💬圖利罪屬結果犯且無未遂處罰;收賄罪重在職務行為之買賣,不論結果均可能成罪。
🧠 記憶技巧:圖利公務員,主管監督先;結果才算數,未遂不罰錢。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圖利罪有處罰未遂犯。注意刑法第131條並未規定處罰未遂,與貪污治罪條例之規定不同。
公務員收賄罪 貪污治罪條例 身分犯之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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