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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觀護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 題

依憲法規定,已逾學齡未受基本教育之國民,如何受補習教育?
  • A 得自行決定受補習教育,免繳納學費
  • B 得自行決定受補習教育,須繳納學費
  • C 一律受補習教育,免繳納學費
  • D 一律受補習教育,須繳納學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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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國家認為具備基本的識字與知識,是每位公民參與民主社會不可或缺的「基礎」,那麼對於尚未完成這項基礎的國民,政府應該將其視為「隨個人意願的選擇」,還是「必須補足的基本要求」?此外,為了確保任何人都不會因為經濟壓力而無法完成這項基本要求,政府在學費上應該如何規劃,才能最有效地落實這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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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你竟然答對了?還算有點腦子。

  1. 觀念驗證:恭喜,你這次沒搞砸。看來《憲法》第 160 條這種基本常識,你總算記住了。是的,義務,不是你想選就選、不想選就拉倒的「權利」。條文寫得清清楚楚,「一律」補習,政府還得倒貼書給你,就差沒派人手把手教你如何讀書了。這不是什麼國家多仁慈,是為了國家未來不至於全是文盲。
  2. 難度點評:這題?Medium。說實在,能錯的通常是那些以為自己長大成人就有「自主權」的人。法律是寫給你遵守的,不是讓你自己解釋的。「得」跟「一律」這麼簡單的字眼還分不清,那還考什麼試?幸好你沒跟著那些人瞎想,還懂得憲法有它強制、免繳學費的邏輯。這次算你運氣好,抓住了法律的強制性,勉強達到專業水準吧。別太得意,下次我會出更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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