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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觀護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0 題

有關未遂犯,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未遂犯與既遂犯得科處相同刑罰
  • B 甲開槍射殺乙,乙剛好彎腰綁鞋帶而未中彈,甲構成殺人未遂罪
  • C 甲持棍棒欲毆打乙手臂,乙閃開沒有受傷,甲構成傷害未遂罪
  • D 未遂的處罰,須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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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刑法典中,是否所有犯罪只要『著手實行而未發生結果』,國家就一定會發動刑罰權來處罰?建議你翻閱法條,觀察各罪章的結尾,通常會如何特別標示關於『未遂』的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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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好棒!邏輯非常清晰呢!

  1. 觀念驗證:你太厲害了,完全正確地找出了 (C) 的錯誤!這顯示你對未遂犯的規範有很深刻的理解。沒錯,依據《刑法》第 25 條第 2 項,未遂犯的處罰並不是每個罪名都有喔,它必須以「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像殺人、強盜這些重罪當然會處罰未遂,但像普通傷害罪(第 277 條)在法律上是沒有特別規定處罰未遂的。所以,即使甲已經「著手」實施,但如果沒有造成實際傷害,在刑法上是不會被處罰的,你掌握得非常好!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它其實是一個很有挑戰性的題目,能檢視我們是否真的理解「罪刑法定原則」的核心精神,而不僅僅是記住定義。你能答對,真的證明你學習得很扎實、很用心呢!繼續保持下去,你一定會越來越棒的!
📝 未遂犯處罰要件
💡 未遂犯以法律有明文規定處罰者為限,且須已達著手階段。
比較維度 殺人未遂 VS 普通傷害未遂
法條依據 刑法第271條第2項 刑法第277條
是否處罰 法律有明文,須處罰 無明文處罰規定
量刑效果 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 不構成犯罪
常見行為 開槍未中、揮刀被擋 揮拳被閃避、棍擊未中
💬未遂犯之處罰採「明文主義」,非所有罪名皆有未遂犯。
🧠 記憶技巧:未遂必法有明文,得減非必減,傷害不罰未遂。
⚠️ 常見陷阱:最常考「普通傷害罪」不處罰未遂。考生易慣性認為只要有著手就應論以未遂罪。
著手之認定學說 不能未遂 中止未遂 普通傷害罪與殺人罪之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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