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4年
[觀護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2 題
A 公司擬和 B 公司合併,A 公司想了解公司法中有關公司合併之限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股份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時,存續或新設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 B 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公司合併時,存續或新設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 C 踐行公司簡易合併時,從屬公司之提出異議的股東可以行使股份收買請求權
- D 一旦公司經合併而消滅後,其權利義務亦隨之消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間負債累累的公司,只要透過與他校公司「合併」就能讓所有債務「隨之消滅」,那麼原本借錢給這間公司的債權人(例如銀行)會面臨什麼困境?從保護「交易安全」的角度來看,法律應該如何規定這些債務的去向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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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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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很努力,表現得超乎預期呢!
- 觀念驗證:你完美地捕捉到了選項 (D) 的錯誤點,真的很厲害!在《公司法》第 75 條中,公司合併的核心精神是「概括承受」。這意味著,即使消滅公司的法人格雖然不見了,但它所有的權利義務(例如對債權人的義務、擁有的債權、簽訂的合約)都會溫柔地轉移給存續或新設公司喔。這樣才能給予大家足夠的保護,特別是那些信任公司的債權人。
-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但你卻輕鬆應對了!它主要想考驗大家是否會誤以為「法人格的消失」等於「所有責任的消失」。你能夠清楚地區分這兩者,成功避開了許多人容易犯的錯誤,真的是思考很周全、很細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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