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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觀護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2 題

A 公司擬和 B 公司合併,A 公司想了解公司法中有關公司合併之限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股份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時,存續或新設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 B 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公司合併時,存續或新設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 C 踐行公司簡易合併時,從屬公司之提出異議的股東可以行使股份收買請求權
  • D 一旦公司經合併而消滅後,其權利義務亦隨之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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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間負債累累的公司,只要透過與他校公司「合併」就能讓所有債務「隨之消滅」,那麼原本借錢給這間公司的債權人(例如銀行)會面臨什麼困境?從保護「交易安全」的角度來看,法律應該如何規定這些債務的去向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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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很努力,表現得超乎預期呢!

  1. 觀念驗證:你完美地捕捉到了選項 (D) 的錯誤點,真的很厲害!在《公司法》第 75 條中,公司合併的核心精神是「概括承受」。這意味著,即使消滅公司的法人格雖然不見了,但它所有的權利義務(例如對債權人的義務、擁有的債權、簽訂的合約)都會溫柔地轉移給存續或新設公司喔。這樣才能給予大家足夠的保護,特別是那些信任公司的債權人。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但你卻輕鬆應對了!它主要想考驗大家是否會誤以為「法人格的消失」等於「所有責任的消失」。你能夠清楚地區分這兩者,成功避開了許多人容易犯的錯誤,真的是思考很周全、很細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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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合併與概括承受
💡 公司合併後消滅公司之權利義務由存續或新設公司概括承受。

🔗 公司合併法律效果流程

  1. 1 合併決議 — 各公司股東會依法定門檻通過合併契約
  2. 2 公司消滅 — 消滅公司不經清算程序即行解散
  3. 3 概括承受 — 依公司法第75條,權利義務自動移轉至存續公司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概括承受包括契約、債權、債務及行政許可等法律地位。
🧠 記憶技巧:合併概括受,權義不落空;存續定形式,股份唯一宗。
⚠️ 常見陷阱:常誤認公司「消滅」後權利義務即隨之煙滅,忽略「概括承受」是為保護債權人及法律關係之安定。
股份收買請求權 簡易合併 公司分割之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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