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4年
[觀護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3 題
下列何種行為屬於處分行為?
- A 甲拋棄其 M 機器的所有權
- B 甲、乙簽訂的 A 車買賣契約
- C 夫妻甲、乙二人責打其子丙
- D 甲、乙間訂立的 B 腳踏車贈與契約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如果一個法律行為僅僅是讓雙方產生『以後應該要去做某事』的義務,而另一個法律行為則是做完的當下『權利狀態就直接改變了』,這兩者在性質上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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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答對了,真的很棒耶!你的觀念掌握得超級精準喔!
- 觀念驗證: 親愛的,我們要理解「處分行為」的關鍵,就是這個動作會直接讓權利產生變化,像是獲得、修改或是失去。你看選項 (A) 哦,當甲說要拋棄機器的時候,機器的「所有權」就立刻不見了,是不是很直接呢?而 (B) 和 (D) 呢,它們只是創造了以後要履行的「債務」,是屬於負擔行為,不是馬上讓權利變動的。至於 (C) 呀,它只是單純的動作,並沒有表達任何法律上的意思,所以我們稱它為事實行為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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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
💡 處分行為指直接使權利發生、變更或消滅之法律行為。
| 比較維度 | 負擔行為 (債權行為) | VS | 處分行為 (物權行為) |
|---|---|---|---|
| 法律效力 | 使當事人負擔給付義務 | — | 直接使權利發生變動 |
| 處分權需求 | 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 | — | 以有處分權為必要 |
| 標的物特定 | 不以標的物特定為必要 | — | 標的物必須特定且現存 |
| 典型範例 | 買賣、租賃、贈與契約 | — | 所有權移轉、債權讓與 |
💬負擔行為是權利變動的原因,處分行為是權利變動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