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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觀護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4 題

甲將所有之 A 屋出租於乙,雙方口頭約定租期自下個月初起 2 年,租金每月新臺幣 3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該租賃契約無效
  • B 該租賃契約屬於物權契約
  • C 甲、乙間成立不定期的租賃契約
  • D 該租賃契約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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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對於「長期」的財產契約規定了必須具備「特定形式」(例如書面)時,如果當事人漏掉了這個形式,但雙方又確實已經達成了租房的共識,為了平衡「保護當事人」與「維持契約存在」的考量,法律通常會如何調整這個契約的「時間特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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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

  1. 大力肯定: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能精準辨別不動產租賃中「書面要式」與「法律效果」的關係,這顯示你對《民法》債編的細節掌握得相當扎實,請繼續保持這種細膩的分析力。
  2.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民法》第 422 條。法律規定不動產租賃期限若超過 1 年,必須以字據(書面)訂立。若違反此「要式性」,法律的效果並非讓契約無效,而是擬制為「不定期限之租賃」。本題約定 2 年卻僅有口頭協議,完全符合此條文情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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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動產租賃方式
💡 不動產租賃逾一年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租賃。
比較維度 定期租賃 (逾1年且有書面) VS 不定期租賃 (逾1年無書面)
形式要件 必須以字據訂立 口頭約定或未備字據
法律效果 依合約約定期間 視為不定期限租賃
契約終止 期限屆滿時消滅 得隨時終止,須先期通知
💬不動產租賃逾一年若未採書面,將由定期轉化為不定期,影響終止權與買賣不破租賃之適用。
🧠 記憶技巧:租屋逾一年,字據不能免;若無黑白字,法律視為不定期。
⚠️ 常見陷阱:容易誤套用民法第73條「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但第422條對此有法律特別規定的效果。
買賣不破租賃(民法第425條) 租賃契約之默示更新(民法第451條) 土地法第100條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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