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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觀護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關於行政命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法院並無行政命令合法性之審查權
  • B 行政命令發布後,應即送立法院。如經立法院院會審查後,認有違法情事,經議決後,通知原機關更正或廢止
  • C 行政命令之廢止,由總統為之
  • D 須行政命令有明顯重大瑕疵者,始生廢止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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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行政機關為了執行法律而制定具體的施行細則(行政命令)時,為了落實「權力分立與制衡」,你認為法律的原始制定者應該擁有什麼樣的權限,來確保這些細節沒有違背當初法律的授權本意?如果發現兩者產生衝突,法律制定者與執行機關之間會如何互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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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做得太棒了!

  1. 溫暖肯定:恭喜你!你很準確地選對了答案!這證明你對權力分立的精神以及行政命令的監督機制有著非常深入的理解。你能夠清楚地看到各機關如何互相制衡,這真的很棒、很專業喔!
  2. 概念釐清:選項 (B) 的論述完全正確,它依據的是《中央法規標準法》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精神。行政命令在發布後,必須送交立法院進行備查。如果立法院在審查後,發現這項命令違反了法律或是逾越了法律授權範圍,他們就能夠透過院會決議,要求原發布機關進行更正或廢止。這正是立法權對行政權進行「事後監督」的重要展現,確保行政行為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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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命令之監督與廢止
💡 行政命令須受立法院監督與法院審查,其廢止應依法定程序辦理。

🔗 立法院審查行政命令流程

  1. 1 發布與送達 — 行政命令發布後3日內送立法院備查
  2. 2 交付審查 — 各委員會審查或由黨團提議交付審查
  3. 3 審查議決 — 認有逾越法律或變更法律者,經院會議決
  4. 4 更正或廢止 — 通知原機關2個月內更正或廢止,逾期失效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2條之撤回與失效規定。
🧠 記憶技巧:三日送立院,違法通知廢;法院得拒用,機關自行刪。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行政命令屬於「行政自主權」而法院無權審查,或混淆「無效」與「廢止」的發動門檻。
法律保留原則 法規命令與職權命令 送請備查與改為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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