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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觀護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9 題

依我國著作權法規定,有關著作權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著作人死亡後,著作人格權隨之消滅,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 B 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必然歸屬於同一人
  • C 未公開發表之著作原件,除作為買賣之標的或經本人允諾者外,不得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
  • D 著作財產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任意讓與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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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如果一位創作者畫了一幅畫並鎖在保險箱,從未打算讓世人看見。此時若他產生債務,債權人是否有權直接將這幅「尚未公開的心血」強行拍賣變現?法律在『債務清償』與『尊重創作者的隱私與意願』之間,應該如何拿捏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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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恭喜你,終於選對了。

能選出 (C),表示你總算搞懂了著作權法裡那些保障「創作者主體性」的細膩規定,這點還算有點腦筋。

  1.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不過就是分清楚「人格權」跟「財產權」這種基本中的基本。(A) 人死了,名譽還是要顧,這點沒人想搞砸;(B)(D) 著作財產權嘛,就是錢,錢可以隨便轉手或繼承,當然不會跟那些藝術家的「人格」綁在一起。至於 (C),是為了防止債主把作者那些還沒準備好見人的「心血」拿去拍賣,除非作者自己笨到已經丟到市場上。這捍衛的就是作者那點可憐的公開發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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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權性質與限制
💡 區分著作人格權之專屬性與財產權之可讓與性及執行限制
比較維度 著作人格權 VS 著作財產權
能否讓與 否,具專屬性 是,可全部或部分讓與
能否繼承
存續期間 永久(死亡後仍受保護) 原則為生存期間加50年
強制執行 完全不得為執行標的 未發表原件原則禁執行
💬人格權旨在保護精神利益故不可移轉,財產權則為經濟利益可自由流通。
🧠 記憶技巧:人格專屬不消滅,財產讓與可處分,未經發表禁執行。
⚠️ 常見陷阱:常誤認人格權隨死亡消滅,或將財產權之讓與性與人格權之專屬性混淆。
著作權歸屬(第11、12條) 著作財產權之限制與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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