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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觀護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 題

憲法第 16 條保障人民之訴訟權,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針對軍法判決之特別救濟案,軍事審判法規定,僅許被告不服高等軍事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之上訴判決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訴,與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有違
  • B 針對公立大學就不續聘教師之再申訴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案,最高行政法院決議,關於公立大學就不予維持其不續聘教師措施之再申訴決定,不得循序提起行政訴訟部分,牴觸保障訴訟權之意旨
  • C 針對偵查中辯護人在場筆記權等之救濟案,禁止或限制辯護人於訊問時在場、筆記或陳述意見之處分,未賦予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其辯護人享有向法院聲明不服、請求救濟之機會,違反憲法第 16 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
  • D 未明文規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於少年保護事件處理程序中得到庭陳述意見,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有違憲法保障被害人程序參與權之意旨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在特殊的審判體系(例如軍事或行政體系)接受審判後,若法律「開啟了一扇窗」,允許他能進一步向普通法院的專業法官請求再次審查,這樣的制度設計,是在「限縮」還是在「實踐」憲法保障人民接近法院的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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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回饋與觀念解析

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 (A) 的敘述錯誤,代表你對訴訟權的憲法解釋有極為細膩的掌握。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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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訟權與程序參與權
💡 訴訟權保障人民受公平審判權利,並包含有效法律救濟途徑。
比較維度 軍事審判上訴 (釋436) VS 辯護/被害人參與 (憲判7&15)
審查標準 立法裁量權限 憲法核心權利
限制內容 限判決違背法令上訴 未給予救濟或參與權
憲法評價 合憲 (未違訴訟權) 違憲 (違反訴訟權)
💬並非所有救濟限制皆違憲,關鍵在於是否保障基本的權利救濟核心與程序參與。
🧠 記憶技巧:軍審限制是裁量,大學不續可訴訟,辯護受限要救濟,少年被害有參與。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所有『限制上訴或救濟』的規定皆違憲。須區分如軍審法的限制屬『制度裁量』而非『剝奪權利』。
正當法律程序 大學自治 少年保護事件 辯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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