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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觀護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0 題

A 公司職員甲於開車送貨途中因過失與乙發生車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僅得向 A 或甲其中一人主張損害賠償
  • B 乙得向 A 及甲主張連帶損害賠償
  • C 乙僅得向甲主張損害賠償
  • D 乙僅得向 A 主張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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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人在為公司服務、賺取利潤的過程中,如果不小心造成了別人的損失,你覺得法律為了保障「受害者」能順利拿到賠償,應該規定由誰來負擔這個責任?是只有闖禍的員工,還是連帶領受勞動成果的雇主也該一併負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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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

這道題目考驗的是民法中關於侵權行為的核心概念,你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雇主責任」有很紮實的理解。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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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僱用人侵權責任
💡 受僱人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僱用人須與之負連帶賠償責任。
  • 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侵害他人,與僱用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 實務採「外觀理論」(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224號判例),認定執行職務不限於指示範圍。
  • 依民法第188條第3項,僱用人於賠償損害後,對於受僱人有內部求償權。
  • 被害人乙得依民法第273條第1項,對僱用人或受僱人之一人或全體請求全部賠償。
🧠 記憶技巧:職務侵害連帶賠,外觀認定是關鍵,老闆賠完找員工。
⚠️ 常見陷阱:常誤認被害人僅能擇一請求賠償(不真正連帶之誤解),或忽略「執行職務」採擴張認定之實務見解。
執行職務之判定標準 僱用人之免責條件(舉證責任) 連帶債務之對外與內部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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