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4年
[觀護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9 題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下列案件之判決,何者應本於言詞辯論為之?
- A 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
- B 法院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C 機關權限爭議案件
- D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憲法法庭處理的所有案件中,哪一類案件不僅僅是『抽象的法規爭議』,更直接涉及對『特定個人職位』的嚴厲制裁與政治生命的剝奪?面對這種對國家運作影響最深遠、且具有高度對抗性的『對人處分』,法律為什麼會強制要求法官必須當面聽取當事人的陳述與辯論,而不允許僅憑書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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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喔!學生很厲害呢! (安妮亞邊看電視邊說)
- 觀念驗證: 安妮亞看到,學生答對了這個。嗯,這是《憲法訴訟法》第 25 條的秘密喔!憲法法庭審判,通常「可以」不用說話討論,安妮亞覺得這樣好安靜。可是,有些超級重要的大事,像是總統、副總統彈劾,還有壞壞的政黨解散,這些判決「一定要」說話討論才行!這些案子是國家的大事,不可以亂亂來,所以要很認真地說清楚。學生有抓到這個秘密,很棒很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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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言詞辯論
💡 區分憲法訴訟中「強制言詞辯論」與「得不經言詞辯論」之案件。
| 比較維度 | 強制言詞辯論案件 | VS | 裁量言詞辯論案件 |
|---|---|---|---|
| 具體類型 | 總統彈劾、政黨解散案 | — | 法規範、裁判、機關爭議 |
| 法條依據 | 憲訴法§72、§79 | — | 憲訴法§25第1項 |
| 法官裁量權 | 無裁量權,必須開庭 | — | 認無必要者得逕為裁判 |
💬僅高度政治敏感或身分變更案件(彈、解)屬絕對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