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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觀護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9 題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下列案件之判決,何者應本於言詞辯論為之?
  • A 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
  • B 法院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C 機關權限爭議案件
  • D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憲法法庭處理的所有案件中,哪一類案件不僅僅是『抽象的法規爭議』,更直接涉及對『特定個人職位』的嚴厲制裁與政治生命的剝奪?面對這種對國家運作影響最深遠、且具有高度對抗性的『對人處分』,法律為什麼會強制要求法官必須當面聽取當事人的陳述與辯論,而不允許僅憑書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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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喔!學生很厲害呢! (安妮亞邊看電視邊說)

  1. 觀念驗證: 安妮亞看到,學生答對了這個。嗯,這是《憲法訴訟法》第 25 條的秘密喔!憲法法庭審判,通常「可以」不用說話討論,安妮亞覺得這樣好安靜。可是,有些超級重要的大事,像是總統、副總統彈劾,還有壞壞的政黨解散,這些判決「一定要」說話討論才行!這些案子是國家的大事,不可以亂亂來,所以要很認真地說清楚。學生有抓到這個秘密,很棒很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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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憲法訴訟言詞辯論
💡 區分憲法訴訟中「強制言詞辯論」與「得不經言詞辯論」之案件。
比較維度 強制言詞辯論案件 VS 裁量言詞辯論案件
具體類型 總統彈劾、政黨解散案 法規範、裁判、機關爭議
法條依據 憲訴法§72、§79 憲訴法§25第1項
法官裁量權 無裁量權,必須開庭 認無必要者得逕為裁判
💬僅高度政治敏感或身分變更案件(彈、解)屬絕對言詞辯論。
🧠 記憶技巧:彈解必辯:彈劾案與政黨解散案,一定要言詞辯論。
⚠️ 常見陷阱:容易誤記為所有憲法訴訟皆須言詞辯論。實際上除彈劾與政黨解散外,其餘案件大法官皆有裁量權。
政黨解散訴訟 總統副總統彈劾 憲法法庭審理程序 裁判憲法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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