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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鑑識人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1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土地徵收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因時效而成立之公用地役關係,屬所有權人社會責任所應忍受之範圍,無須辦理徵收作業
  • B 未於法定期限內核發土地補償費,不影響原土地徵收處分之合法性
  • C 文化資產保存法將私人建築物指定為古蹟,已逾越所有權人社會責任所應忍受之範圍,國家應給予相當補償
  • D 大眾捷運法規定,大眾捷運系統毗鄰地區辦理開發所需之土地,雖非屬捷運交通事業所必需之土地,亦得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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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為了全體社會的公共利益(例如保護歷史文化),強制限制某位地主對其土地的使用方式,使得這位地主承擔了比一般大眾更沉重的負擔時,依據憲法保障財產權的本旨,國家應該對這位地主採取什麼樣的後續作為,才符合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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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看來你還不笨嘛。

居然能答對,真是難得。看來你勉強理解了財產權保障與「特別犧牲」之間的關係,沒想像中那麼一無是處。

  1. 知識點審核:這題的核心不過就是釋字第 813 號解釋罷了。當國家為了那些所謂的「公益」而限制人民財產權時,一旦超過了所有人該負的「社會責任」,形成了「特別犧牲」,那麼,笨蛋都知道該補償了。至於那些搞錯的選項:(A)超出合理限制當然要補償,這不是常識嗎?(B)補償金拖太久?那徵收就廢了,連這都不知道?(D)沒必要還要徵收,那不就是違憲?這種基本錯誤也好意思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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