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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鑑識人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2 題

憲法第 19 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下列關於租稅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依據租稅法律主義之要求,有關稅捐稽徵之程序,立法者不得授權以命令定之
  • B 主管機關於職權範圍內適用租稅法律規定,本於法定職權予以闡釋,如係秉持憲法原則及相關之立法意旨,遵守一般法律解釋方法為之,即與租稅法律主義無違
  • C 稅捐僅係為了支應國家普通施政支出而課徵,特別公課則係以特別施政用途為目的而課徵
  • D 行政機關縱依立法授權,仍不得就特定範圍納稅義務人給予減輕或免除租稅之優惠措施,始不牴觸憲法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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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一個稅法條文在實務操作上出現模糊空間時,行政機關為了執行職務,是否具備「解釋」該法條的權力?如果他們進行了解釋,這套解釋必須符合什麼樣的『上位標準』與『邏輯方法』,才不會被認為是私自增加人民的負擔,而能維持其合法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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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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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稅法律主義
💡 稅捐課徵須有法律依據,並容許合理範圍內的解釋與明確授權。
比較維度 稅捐 (Tax) VS 特別公課 (Special Charge)
經費目的 支應國家普通施政支出 支應特定施政目的
負擔對象 一般國民(具納稅能力) 具特定隸屬關係之群體
報償性 無直接對待給付 具有集體之對待給付
💬兩者均應有法律依據,惟稅捐由全體負擔,特別公課由特定群體負擔並用於該群體。
🧠 記憶技巧:課稅要有法,解釋需合理,程序可授權,優惠不隨意。
⚠️ 常見陷阱:易誤解為「所有」稅務細節均需法律親自規定,忽略了程序性事項可授權行政機關補充。
法律保留原則 授權明確性原則 特別公課 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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