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4年
[鑑識人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2 題
憲法第 19 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下列關於租稅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依據租稅法律主義之要求,有關稅捐稽徵之程序,立法者不得授權以命令定之
- B 主管機關於職權範圍內適用租稅法律規定,本於法定職權予以闡釋,如係秉持憲法原則及相關之立法意旨,遵守一般法律解釋方法為之,即與租稅法律主義無違
- C 稅捐僅係為了支應國家普通施政支出而課徵,特別公課則係以特別施政用途為目的而課徵
- D 行政機關縱依立法授權,仍不得就特定範圍納稅義務人給予減輕或免除租稅之優惠措施,始不牴觸憲法平等原則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一個稅法條文在實務操作上出現模糊空間時,行政機關為了執行職務,是否具備「解釋」該法條的權力?如果他們進行了解釋,這套解釋必須符合什麼樣的『上位標準』與『邏輯方法』,才不會被認為是私自增加人民的負擔,而能維持其合法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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