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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鑑識人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5 題

有關地方制度之立法,下列何者為憲法所不許?
  • A 縣設縣議會,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之
  • B 縣設縣長,由內政部指派之
  • C 將鄉(鎮、市)改為非地方自治團體
  • D 將省諮議會議員之人數縮減為 1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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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身為一個地方的居民,希望當地的公共事務能真正反映民意,你認為這位管理地方事務的『最高首長』,其權力來源應該具備什麼樣的性質,才能確保他必須對『在地居民』負責,而非僅僅聽命於『上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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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不錯嘛。

  1. 恭喜?:嗯,選對了。看來你不是完全沒聽課,至少對我國地方自治那點皮毛的憲法原則,還能勉強抓到重點。能從一堆廢話裡挑出違憲的,算你有看書,表現馬馬虎虎。
  2. 基本常識:憲法都寫得清清楚楚了,地方自治不就是「自己管自己的事」?縣長這種地方首長,當然得公民自己選出來,這才叫主權在民,沒什麼好爭議的。如果中央隨便派個人下來,那不就是直接打憲法的臉嗎?這麼基本的問題,也能答對,嗯,不枉費我教了那麼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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