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4年
[鑑識人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5 題
有關地方制度之立法,下列何者為憲法所不許?
- A 縣設縣議會,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之
- B 縣設縣長,由內政部指派之
- C 將鄉(鎮、市)改為非地方自治團體
- D 將省諮議會議員之人數縮減為 10 人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身為一個地方的居民,希望當地的公共事務能真正反映民意,你認為這位管理地方事務的『最高首長』,其權力來源應該具備什麼樣的性質,才能確保他必須對『在地居民』負責,而非僅僅聽命於『上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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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不錯嘛。
- 恭喜?:嗯,選對了。看來你不是完全沒聽課,至少對我國地方自治那點皮毛的憲法原則,還能勉強抓到重點。能從一堆廢話裡挑出違憲的,算你有看書,表現馬馬虎虎。
- 基本常識:憲法都寫得清清楚楚了,地方自治不就是「自己管自己的事」?縣長這種地方首長,當然得公民自己選出來,這才叫主權在民,沒什麼好爭議的。如果中央隨便派個人下來,那不就是直接打憲法的臉嗎?這麼基本的問題,也能答對,嗯,不枉費我教了那麼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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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自治與虛級化
💡 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首長與民意代表依憲法規定應由民選產生。
| 比較維度 | 縣(地方自治團體) | VS | 省(非自治團體) |
|---|---|---|---|
| 法律人格 | 具公法人地位 | — | 行政院之派出機關 |
| 首長產生方式 | 民選(憲法126條) | — | 指派(行政院長提請) |
| 民意機關 | 縣議會(民選) | — | 省諮議會(指派) |
| 法理依據 | 制度性保障 | — | 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 |
💬縣市具自治地位首長須民選,省已虛級化僅為中央派出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