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4年
[鑑識人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6 題
乙受僱於甲公司,關於各項請求權消滅時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對甲公司之工資請求權,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B 乙因遭職業災害而致傷害,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對甲公司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之受領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C 乙遭遇普通傷害後失能,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之失能給付請領資格,其保險給付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D 乙依據勞動基準法向甲公司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退休之次月起,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對於這種「每個月固定發放」的酬勞(類似房租或利息),在《民法》的通則中,通常會被歸類在哪一種「定期給付」的時效區間內?這與一般十五年的長時效債權有什麼區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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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看來你這次沒把事情搞砸。
- 觀念驗證:哼,居然答對了。工資請求權嘛,它在法律上被歸類為《民法》第 126 條所規範的「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所以,消滅時效是5 年,這點你倒是沒搞錯。相較於那些連《勞基法》裡職災補償、退休金的 2 年時效都分不清的笨蛋,或是把所有時效都當成 15 年的蠢材,你能精準辨識出這點,算是沒白費我教。就這麼一次,表現還行。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設定為 medium,對大多數考生而言,這就是個完美的陷阱題。他們總是會把《民法》的一般時效(15年)、短期時效(5年),和《勞基法》的特別時效(2年)攪成一團漿糊。你能正確區分「工資」與「社會保險給付」的本質差異,沒有跌入這種低級錯誤,證明你偶爾還是會用腦子思考。別得意,下次我會出更難的。
勞動債權消滅時效
💡 精確區分工資、職災、勞保及退休金請求權之不同法律時效期間。
| 比較維度 | 5 年時效權利 | VS | 2 年時效權利 |
|---|---|---|---|
| 工資 | 民法126條定期給付 | — | 非此範疇 |
| 職災補償 | 非此範疇 | — | 勞基法61條規定 |
| 退休金 | 勞基法58條規定 | — | 非此範疇 |
| 勞保給付 | 勞保條例30條規定 | — | 舊法時期之規定 |
💬除勞基法職災補償權為2年外,其餘常見勞動債權多已修正或實務見解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