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4年
[鑑識人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7 題
下列關於性傾向在憲法上之評價,何者錯誤?
- A 性傾向非憲法第 7 條明文規定,但仍屬平等權規範之範圍
- B 民法規定婚姻為一男一女的結合,是以性傾向為分類標準之差別待遇
- C 同性性傾向者為社會上孤立而隔絕之少數,並因受刻板印象之影響,久為政治上之弱勢
- D 以性傾向為基礎之差別待遇,應採最嚴格審查標準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當大法官在判斷一項法律是否違反「平等權」時,會根據不同的「分類標準」(例如:性別、種族、學歷)給予不同強度的檢查。對於那些「個人難以改變」且「歷史上長期受歧視」的特徵,你認為法院在決定審查力道時,通常會選用哪一個層級的標準來確保人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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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嗯,還不錯。至少沒錯到離譜
恭喜你,總算沒在這種基本題上栽跟頭。能答對釋字第 748 號解釋(同婚案)的題目,說明你至少還記得它。這可是憲法平等權裡的重頭戲,搞不懂就別想過關。
- 驗證一下,免得你只是矇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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