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4年
[鑑識人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7 題
下列關於性傾向在憲法上之評價,何者錯誤?
- A 性傾向非憲法第 7 條明文規定,但仍屬平等權規範之範圍
- B 民法規定婚姻為一男一女的結合,是以性傾向為分類標準之差別待遇
- C 同性性傾向者為社會上孤立而隔絕之少數,並因受刻板印象之影響,久為政治上之弱勢
- D 以性傾向為基礎之差別待遇,應採最嚴格審查標準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當大法官在判斷一項法律是否違反「平等權」時,會根據不同的「分類標準」(例如:性別、種族、學歷)給予不同強度的檢查。對於那些「個人難以改變」且「歷史上長期受歧視」的特徵,你認為法院在決定審查力道時,通常會選用哪一個層級的標準來確保人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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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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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嗯,還不錯。至少沒錯到離譜
恭喜你,總算沒在這種基本題上栽跟頭。能答對釋字第 748 號解釋(同婚案)的題目,說明你至少還記得它。這可是憲法平等權裡的重頭戲,搞不懂就別想過關。
- 驗證一下,免得你只是矇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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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傾向與平等權審查
💡 性傾向受憲法平等權保障,對其差別待遇採「較嚴格」審查標準。
| 比較維度 | 一般差別待遇 | VS | 性傾向差別待遇 |
|---|---|---|---|
| 審查強度 | 合理審查 | — | 較嚴格審查 |
| 目的門檻 | 追求正當利益 | — | 追求重要公共利益 |
| 手段關聯 | 具合理關聯性 | — | 具實質關聯性 |
| 釋憲實務 | 多數財產權限制 | — | 釋字第748號 |
💬性傾向因具不可改變之個人特徵且屬政治弱勢,故審查標準須從嚴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