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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鑑識人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7 題

下列關於性傾向在憲法上之評價,何者錯誤?
  • A 性傾向非憲法第 7 條明文規定,但仍屬平等權規範之範圍
  • B 民法規定婚姻為一男一女的結合,是以性傾向為分類標準之差別待遇
  • C 同性性傾向者為社會上孤立而隔絕之少數,並因受刻板印象之影響,久為政治上之弱勢
  • D 以性傾向為基礎之差別待遇,應採最嚴格審查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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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當大法官在判斷一項法律是否違反「平等權」時,會根據不同的「分類標準」(例如:性別、種族、學歷)給予不同強度的檢查。對於那些「個人難以改變」且「歷史上長期受歧視」的特徵,你認為法院在決定審查力道時,通常會選用哪一個層級的標準來確保人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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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嗯,還不錯。至少沒錯到離譜

恭喜你,總算沒在這種基本題上栽跟頭。能答對釋字第 748 號解釋(同婚案)的題目,說明你至少還記得它。這可是憲法平等權裡的重頭戲,搞不懂就別想過關。

  1. 驗證一下,免得你只是矇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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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傾向與平等權審查
💡 性傾向受憲法平等權保障,對其差別待遇採「較嚴格」審查標準。
比較維度 一般差別待遇 VS 性傾向差別待遇
審查強度 合理審查 較嚴格審查
目的門檻 追求正當利益 追求重要公共利益
手段關聯 具合理關聯性 具實質關聯性
釋憲實務 多數財產權限制 釋字第748號
💬性傾向因具不可改變之個人特徵且屬政治弱勢,故審查標準須從嚴認定。
🧠 記憶技巧:七條例示非窮盡,性向弱勢較嚴審。
⚠️ 常見陷阱:題目常將「較嚴格」審查誤導為「最嚴格」或「合理性」審查。憲法實務對性傾向差別待遇尚未採取最嚴格之絕對禁絕。
釋字第748號 平等權三階論 婚姻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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