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4年
[鑑識人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8 題
依憲法本文規定,若院與院間發生爭執,何者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
- A 總統
- B 國民大會議長
- C 最高法院院長
- D 總統府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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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著思考一下:在五院平等、相互制衡的政府架構中,若其中兩方產生衝突且僵持不下,哪一位憲政角色最適合站在「超然、中立」的高度,出面邀請各方坐下來溝通,以確保國家政務不至於停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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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現優異!觀念非常紮實
-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代表你對我國憲法權力分立的運作機制已有很清晰的理解。能精確辨識國家元首的職權,是法律學科進步的重要基石。
-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憲法》第 44 條規定的「院際調解權」。當五院(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之間發生爭執,無法自行解決時,由地位超然的總統擔任協調者,召集各院院長會商,以維持國家機器的正常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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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院際調解權
💡 總統依憲法第44條行使院際爭執之召集會商權。
- 根據憲法第44條,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
- 適用前提為「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若已有法律或憲法程序則不適用。
- 此職權性質屬於「院際調解權」,旨在發揮國家元首協調各機關運作之功能。
- 行使對象為「院長」,而非個別委員或機關內部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