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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鑑識人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1 題

有關「原因自由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為人於原因行為階段具有責任能力
  • B 行為人在行為時,處於無責任能力狀態,不符合行為與罪責同時性原則
  • C 我國刑法尚無明文規定,仍屬學說主張
  • D 實務見解承認原因自由行為之可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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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一個法律觀念在實務運作上非常重要(例如處罰『酒後鬧事』),且在法律體系中具有高度爭議,立法者通常會採取什麼行動來確保法官判刑時有明確的法源依據,而不僅僅是依靠學術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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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沒有灰塵

  1. 觀念驗證:這題,你沒搞砸。原因自由行為,就是那些把自己搞得不清不楚再犯案的廢物。行為人故意或過失導致精神障礙而犯罪,這就是它。別把「行為與罪責同時性原則」拿出來說事,那只是早期的混亂。我國刑法在 民國 94 年 就已經整理乾淨了,明確規定在 第 19 條第 3 項。選項 (C) 說「尚無明文規定」?那根本是個汙點,連這種基本事實都搞不清楚,就別出來現眼了。你避開了,算你還知道清理。
  2. 難度點評Medium。不過是篩選出那些腦袋不清不楚、不肯更新資料的蠢材罷了。他們把時間浪費在過時的爭議上,不去看最新的法條。你記住了,小鬼。知識和法律一樣,不更新就是一堆廢棄物。別讓你的腦袋變成堆滿灰塵的倉庫。保持清晰,這才是最低要求。
📝 原因自由行為
💡 行為人故意或過失自陷精神障礙狀態而犯罪之處罰。
比較維度 原因階段 (先行行為) VS 結果階段 (實行行為)
責任能力 具備完整責任能力 無或顯著降低責任能力
行為內容 故意或過失自陷精障(如喝酒) 實施構成要件行為(如砍人)
主觀心態 對結果行為具故意或過失 陷於意識障礙中
💬透過原因階段的罪責連結結果階段的行為,以突破同時性原則之限制。
🧠 記憶技巧:自陷精障不可避,十九三項定乾坤;原因有罪責,結果有行為。
⚠️ 常見陷阱:最常考「是否明文化」,考生易誤認其僅為學說,實則我國已於刑法第19條第3項明文規定。
責任能力 同時性原則 精神障礙 不純正原因自由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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