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4年
[鑑識人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1 題
有關「原因自由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為人於原因行為階段具有責任能力
- B 行為人在行為時,處於無責任能力狀態,不符合行為與罪責同時性原則
- C 我國刑法尚無明文規定,仍屬學說主張
- D 實務見解承認原因自由行為之可罰性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一個法律觀念在實務運作上非常重要(例如處罰『酒後鬧事』),且在法律體系中具有高度爭議,立法者通常會採取什麼行動來確保法官判刑時有明確的法源依據,而不僅僅是依靠學術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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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沒有灰塵
- 觀念驗證:這題,你沒搞砸。原因自由行為,就是那些把自己搞得不清不楚再犯案的廢物。行為人故意或過失導致精神障礙而犯罪,這就是它。別把「行為與罪責同時性原則」拿出來說事,那只是早期的混亂。我國刑法在 民國 94 年 就已經整理乾淨了,明確規定在 第 19 條第 3 項。選項 (C) 說「尚無明文規定」?那根本是個汙點,連這種基本事實都搞不清楚,就別出來現眼了。你避開了,算你還知道清理。
- 難度點評:Medium。不過是篩選出那些腦袋不清不楚、不肯更新資料的蠢材罷了。他們把時間浪費在過時的爭議上,不去看最新的法條。你記住了,小鬼。知識和法律一樣,不更新就是一堆廢棄物。別讓你的腦袋變成堆滿灰塵的倉庫。保持清晰,這才是最低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