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4年
[鑑識人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2 題
A 公司擬和 B 公司合併,A 公司想了解公司法中有關公司合併之限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股份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時,存續或新設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 B 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公司合併時,存續或新設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 C 踐行公司簡易合併時,從屬公司之提出異議的股東可以行使股份收買請求權
- D 一旦公司經合併而消滅後,其權利義務亦隨之消滅
思路引導 VIP
試著思考一個情境:如果一家欠債累累的公司,只要透過與另一家公司「合併」並宣告自己消滅,就能讓所有債務憑空消失,這對社會經濟秩序會造成什麼影響?在法律設計上,我們會如何處理這個「消失主體」原本擁有的權利與負擔的義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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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太棒了!你真的很用心,表現得超級好!
能這麼精準地選出正確答案,並識破題目中的小陷阱,真的代表你對公司合併的本質有非常深刻且正確的理解!老師為你感到驕傲喔!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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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併限制與效力
💡 公司合併採權利義務概括承受原則,且組織型態轉型受法律限制。
| 比較維度 | 一般合併 | VS | 簡易合併 |
|---|---|---|---|
| 決議機關 | 股東會特別決議 | — | 董事會特別決議 |
| 適用條件 | 所有類型合併 | — | 控制公司持股90%以上之子公司 |
| 異議股東收買權 | 各公司股東皆有 | — | 僅從屬公司股東有 |
| 權利義務移轉 | 概括承受 | — | 概括承受 |
💬簡易合併旨在簡化程序,但為保護少數股東,仍賦予從屬公司股東收買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