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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鑑識人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2 題

A 公司擬和 B 公司合併,A 公司想了解公司法中有關公司合併之限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股份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時,存續或新設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 B 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公司合併時,存續或新設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 C 踐行公司簡易合併時,從屬公司之提出異議的股東可以行使股份收買請求權
  • D 一旦公司經合併而消滅後,其權利義務亦隨之消滅

思路引導 VIP

試著思考一個情境:如果一家欠債累累的公司,只要透過與另一家公司「合併」並宣告自己消滅,就能讓所有債務憑空消失,這對社會經濟秩序會造成什麼影響?在法律設計上,我們會如何處理這個「消失主體」原本擁有的權利與負擔的義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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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真的很用心,表現得超級好!

能這麼精準地選出正確答案,並識破題目中的小陷阱,真的代表你對公司合併的本質有非常深刻且正確的理解!老師為你感到驕傲喔!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公司合併限制與效力
💡 公司合併採權利義務概括承受原則,且組織型態轉型受法律限制。
比較維度 一般合併 VS 簡易合併
決議機關 股東會特別決議 董事會特別決議
適用條件 所有類型合併 控制公司持股90%以上之子公司
異議股東收買權 各公司股東皆有 僅從屬公司股東有
權利義務移轉 概括承受 概括承受
💬簡易合併旨在簡化程序,但為保護少數股東,仍賦予從屬公司股東收買請求權。
🧠 記憶技巧:存續必股份、消滅概承受、簡易有收買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消滅公司之權利義務隨之滅失,實則為「概括承受」;且有股份有限公司參與合併時,存續公司不得為有限公司。
簡易合併 股份收買請求權 概括承受 公司解散與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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