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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鑑識人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4 題

甲將所有之 A 屋出租於乙,雙方口頭約定租期自下個月初起 2 年,租金每月新臺幣 3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該租賃契約無效
  • B 該租賃契約屬於物權契約
  • C 甲、乙間成立不定期的租賃契約
  • D 該租賃契約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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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對於超過一年的不動產租賃有『書面形式』的要求,目的是為了證據明確;當雙方略過這個形式卻已經開始履行契約時,你認為法律會傾向於讓這個約定『完全作廢』,還是會採取某種折衷方式,讓租賃關係在沒有時間框架的情況下繼續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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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小複習: 我們一起來看看喔,《民法》第 422 條是說,當不動產租賃契約期限超過一年的時候,一定要記得用字據(書面)來訂立。如果沒有用到書面呢?別擔心,法律不是讓它無效,而是非常溫柔地將它「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喔。所以像這題,租期 2 年,卻只有口頭約定,它就會暖心地轉化成不定期租賃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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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動產租賃之要式
💡 不動產租期逾一年未立書面,法律強制視為不定期租賃。
比較維度 定期租賃 (有字據) VS 視為不定期租賃 (無字據)
法律依據 當事人合意約定 民法第422條擬制
契約效力 依約定期限屆滿消滅 原則上可隨時終止
土地法適用 較無收回房屋限制 受土地法100條嚴格限制
💬不動產租賃逾一年若無書面,法律將其強制轉化為不定期租賃以保護承租人。
🧠 記憶技巧:租屋逾年要字據,沒寫視為不定期。
⚠️ 常見陷阱:常誤選「無效」或「不生效力」。需注意民法第73條但書,本題屬於法律另有規定之情形,契約依然有效。
民法第450條終止租賃 土地法第100條收回房屋限制 買賣不破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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