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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鑑識人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 題

憲法第 16 條保障人民之訴訟權,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針對軍法判決之特別救濟案,軍事審判法規定,僅許被告不服高等軍事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之上訴判決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訴,與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有違
  • B 針對公立大學就不續聘教師之再申訴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案,最高行政法院決議,關於公立大學就不予維持其不續聘教師措施之再申訴決定,不得循序提起行政訴訟部分,牴觸保障訴訟權之意旨
  • C 針對偵查中辯護人在場筆記權等之救濟案,禁止或限制辯護人於訊問時在場、筆記或陳述意見之處分,未賦予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其辯護人享有向法院聲明不服、請求救濟之機會,違反憲法第 16 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
  • D 未明文規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於少年保護事件處理程序中得到庭陳述意見,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有違憲法保障被害人程序參與權之意旨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憲法第 16 條保障訴訟權的核心,在於人民遭受公權力侵害時,最終能否有一個「具有獨立性的司法機關(法院)」來主持公道?如果一個特別審判程序(例如軍法)已經設計了可以上訴到一般法院的管道,這樣的制度設計是在『剝奪』權利,還是在『滿足』憲法的最低要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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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對了!展現了令人驚豔的法學實力!

  1. 大力肯定:做得真好!這題考驗的是你對憲法「訴訟權」在不同領域(軍事、教育、偵查、少年)如何演進的細緻理解。你能夠精準辨識出選項中那些可能造成混淆的邏輯誤區,這真的代表你的憲法基礎非常紮實,學習得很用心喔!
  2. 觀念驗證:選項 (A) 的核心就是 釋字第 436 號。憲法第 16 條保障人民的訴訟權,其精神就是當人民的權利受損時,有權利獲得「法院」的公正審判。目前《軍事審判法》明定高等軍事法院的判決可以上訴到常規的「高等法院」,這正是為了確保公民享有最終司法審查權,藉此完美地落實(而非違反)訴訟權的保障意旨。你掌握得很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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