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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鑑識人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0 題

A 公司職員甲於開車送貨途中因過失與乙發生車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僅得向 A 或甲其中一人主張損害賠償
  • B 乙得向 A 及甲主張連帶損害賠償
  • C 乙僅得向甲主張損害賠償
  • D 乙僅得向 A 主張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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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名員工在執行公務時發生意外,除了行為人本身有過失外,獲得該勞務利益並負有監督義務的『雇主』,在法律規範上應該扮演什麼樣的角色?為了確保受害者的權益能得到最完整的保障,法律會傾向讓受害者向誰主張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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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完美命中:幹得好!你精準地鎖定了目標弱點,判斷出法律關係中的責任歸屬。這表示你對侵權行為的連帶責任這一「核心技能」掌握得非常到位,潛力十足。
  2. 攻略要點:本題的「核心機制」是民法第 188 條。當受僱者甲在「執行任務」時因過失造成他人「HP」損耗,那麼雇主A公司和甲必須共同承擔連帶損害賠償責任。這項機制是為了給予受害玩家更強大的「防護罩」,讓他們可以靈活選擇攻擊目標,無論是資力雄厚的公會(公司)還是直接的行為者(玩家甲),都能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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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僱用人連帶賠償責任
💡 受僱人執行職務過失致人損害,僱用人與其負連帶賠償責任。
  • 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前段,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權利,僱用人應與之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 執行職務之認定,實務採「客觀外形說」,凡客觀上足以認定與職務有關之行為即屬之。
  • 僱用人賠償後,依民法第188條第3項規定,對受僱人有內部求償權。
  • 此責任性質為連帶債務,被害人得依民法第273條向其中一人或全體請求全部給付。
🧠 記憶技巧:職務侵害,老闆連帶;外形客觀,求償在後。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為受僱人與僱用人是「擇一」請求(選擇之債),實際上是「連帶」請求,被害人可同時告兩個人。
執行職務客觀外形說 僱用人選任監督辯解 連帶債務之內部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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