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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鑑識人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8 題

下列何種事項,行政院院長無須提交行政院會議議決?
  • A 應提出於立法院之事項
  • B 總統召集院際爭執調解之事項
  • C 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
  • D 依法應提出於立法院之國家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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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權力歸屬」的角度思考:如果今天爭議發生在兩個平等的政府部門(例如行政院與立法院)之間,法律通常會安排什麼身分的人出來擔任「中立調解人」?而這位調解人的行動,是否應該受其中一個爭執方內部的會議程序所限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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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概念掌握得非常精準喔!

  1. 溫馨解說: 你選的答案完全正確,真是有用心讀書呢!《憲法》第 58 條第 2 項明文規定,行政院會議需要議決的事項包括:提交立法院審議的法案各部會之間共同協調的事項,以及攸關國家發展的重要事務(這些就是選項 A、C、D 喔)。而選項 (B) 呢,它是屬於《憲法》第 44 條賦予給我們總統的「院際爭執調解權」呢,這是總統的專屬職權,跟行政院內部會議的行政決策很不一樣,所以當然不需要在行政院會議上討論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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