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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14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學概要

第 三 題

假釋制度為一極具價值之制度,其存在之作用及其性質為何?(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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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定義假釋制度,並指出其作為「恩典」或「權利」等理論基礎。接著分點論述假釋的作用(如鼓勵向善、舒緩擁擠、再社會化橋樑)。最後探討其法律性質(行政處分、司法權之延伸等),以展現法理與實務結合的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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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假釋制度係指受刑人受一定徒刑之執行後,因表現悛悔實據,在未期滿前附條件暫緩執行殘餘刑期,釋放其出獄之制度。此制度為現代刑事政策中落實「特別預防」與「社會復歸」的重要樞紐。 【論述】 一、假釋存在之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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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釋之作用與性質
💡 假釋係結合社會復歸與監督之轉銜機制,本質為附條件行政處分。
比較維度 恩典說 (傳統觀點) VS 行政處分說 (目前實務)
權利性質 國家寬典,受刑人無請求權 法定要件下之公法上權利
行政裁量 行政機關享有絕對裁量權 應受法治國家程序原則約束
司法救濟 不得提起行政爭訟 不服處分可提行政訴訟救濟
💬性質由「國家恩惠」轉向「受法律程序保障之處分」,彰顯人權演進。
🧠 記憶技巧:作用口訣:勵(鼓勵)、復(復歸)、紓(紓解)、個(個別化);性質:由恩典轉權利。
⚠️ 常見陷阱:容易忽略假釋期間需「交付保護管束」之強制性,或誤認假釋等同刑期消滅。
假釋之撤銷要件 累進處遇制度 保護管束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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