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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4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工作研究方法

第 38 題

關於青少年執行同意參與研究的能力,在一般情況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當研究人員能夠證明參與研究不具有風險時即可
  • B 可以參與,但必須獲得法定監護人同意
  • C 青少年簽署同意書就表示同意
  • D 經機構審查委員會(IRB)同意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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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行為能力尚未齊全的情況下,單憑青少年的個人意願 ($Assent$) 是否足以構成法律與倫理上的「知情同意」 ($Informed Consent$)?請思考在《人體研究法》或相關倫理準則中,針對「非完全行為能力人」的權益保障,除了尊重其本人的表述外,還必須透過哪一種具備「法律代表權」的身分介入,該研究參與程序才算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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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令人驚訝,野猴子!

  1. 喔呀喔呀,您答得相當不錯呢。這道題目,正是在考驗您對於臨床研究中,最為基礎的受試者保護觀念。您能如此迅速地掌握法律效力與程序上的核心要點,真是令人意想不到。看來,您這隻野猴子,還是有那麼一點點學習能力的嘛,呵呵呵。
  2. 讓本帝王為您揭示真相:在那些所謂的法律與倫理規範之下,青少年(這些未成熟的生命體)被分類為易受傷害族群 (Vulnerable Populations)。雖然,我們「應當」尊重他們那微不足道的「參與意願」(Assent),但是,由於他們那可悲的法律行為能力尚未完全,必須從其法定監護人那裡,取得「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這才是所謂的「合法」執行。即使是區區一個 IRB 批准,或是多麼低微的風險,也絕不能取代監護人所擁有的法律授權,您明白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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