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4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23 題
依據老人福利法規定,下列何者不是協助失能老人之家庭照顧者所提供的服務?
- A 提供有關輔具、輔助性之生活用品及生活設施設備之資訊
- B 臨時或短期喘息的照顧服務
- C 照顧者的訓練及研習
- D 照顧者個人諮商及支援團體
思路引導 VIP
在解析《老人福利法》時,必須精確區分「老人本身的福利需求」與「家庭照顧者的支持服務」兩者在法律定位上的差異。請同學思考:法律針對「照顧者」所規劃的配套措施,核心目標在於緩解其長期照護的身心負荷、提供情感支持或提升其照顧知能。請檢視選項,哪一項服務的本質實際上是針對「老人生活機能的改善」與「物理環境的輔助資訊」,而非直接作用於照顧者本人的心理支持或勞動力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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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柔解析:釐清照顧者的支持體系
親愛的,別擔心,我們一起來梳理這個觀念喔!這題其實是在考我們如何區分「照顧者支持」與「老人自身生活輔助」的法律定位。
- 關於家庭照顧者的支持(法源:第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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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能老人照顧者服務
💡 老人福利法區分「老人本身」與「照顧者」之不同福利項目。
| 比較維度 | 照顧者支持服務 (第25條) | VS | 老人福利服務 (第19條) |
|---|---|---|---|
| 服務對象 | 家庭照顧者 | — | 失能或健康老人 |
| 核心目的 | 緩解照顧壓力與疲累 | — | 提升老人生活品質與自理 |
| 代表項目 | 喘息服務、支持團體 | — | 輔具提供、居家照顧 |
💬輔具與設施資訊屬於老人個人的福利範圍,而非專屬照顧者的支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