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2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22 題
下列何者並非屬於老人福利法第 23 條規定,協助老人維持獨立生活能力所需提供的服務?
- A 輔具的評估及諮詢
- B 提供有關輔具、輔助性之生活用品及生活設施設備資訊
- C 協助老人取得生活輔具
- D 提供老人交通接送服務
思路引導 VIP
請分析《老人福利法》第 23 條的立法旨趣:該條文側重於透過何種「實體輔助」或「環境改善」手段,來補足高齡者生理機能的衰退,進而達成「自主生活」之目標?請思考在法規架構中,「提供外部勞務資源(如接送)」與「強化個體操作工具之能力」兩者在法律屬性上的分類差異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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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老人福利法第23條規定,為協助老人維持獨立生活之能力,增進生活品質,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辦理輔具服務,其明文規範的項目包含:一、輔具之評估及諮詢;二、提供有關輔具、輔助性之生活用品及生活設施設備之資訊;三、協助老人取得生活輔具。由此可知,選項A的輔具評估及諮詢、選項B的提供相關資訊,以及選項C的協助取得生活輔具,皆完全符合該法條的規範內容。選項D的提供老人交通接送服務並未規定於老人福利法第23條之中,不屬於該條文所定協助老人維持獨立生活能力之輔具服務範圍,因此本題正確答案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