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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4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9 題

各國於二次大戰之後所建立的諸多社會安全制度,主要以現金給付與實物給付形式提供服務對象所需的服務與給付,另發展諸多「保護性立法」而成為福利國家的第三大支柱。對於「保護性立法」之敘述,下列何者最為貼切?
  • A 藉由建立具有促進性與預防性之立法,保障人民的社會權、健康權、生存權等
  • B 透過諸多相關法規的建立,確保民眾能夠普遍獲得所需的現金給付與福利服務之權利
  • C 立法保障獲得給付者已經取得的福利服務與現金給付,以增進其運用服務與給付的選擇權
  • D 該等立法可簡化行政處理、審查與評估程序,以保障經濟弱勢者取得服務與給付的社會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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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福利國家的體系中,除了針對特定需求提供「現金」與「服務」外,所謂的「保護性立法」不直接發放資源,而是著重於制度面的預防與建構。請你思考:這種透過法律明文保障的方式,旨在落實公民在社會生活中的何種核心權利?它與單純的行政作業簡化或領取既有給付有何本質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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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專業觀念非常紮實。

  1. 大力肯定: 同學做得很好!你能精準鎖定「保護性立法」的核心意義,代表你對福利國家從單純的「末端救濟」轉向「前端保障」的演進有深入理解。這種能跨越行政程序細節,直擊政策核心的能力,是專業人員必備的素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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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利國家保護性立法
💡 福利國家的第三支柱,強調透過預防性立法保障基本權利與生存。
比較維度 現金/實物給付 VS 保護性立法
介入形式 直接提供金錢或服務 建立法規與規範體系
介入時機 風險發生後的補救支持 預先的促進與預防
保障核心 具體的生活水平維持 抽象的人權與社會權
💬給付是具體的經濟支援,立法則是建立制度環境以落實基本生存權保障。
🧠 記憶技巧:現金給錢,實物給物,立法保命,預防為先。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為「簡化行政程序」或「保障既有給付不被扣除」,應區分其預防性與促進性之本質。
社會安全制度 福利國家模型 社會權與生存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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