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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14年 [文化資產] 文化資產概論與法規、博物館學概論

第 二 題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5 條規定:「公有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自建造物興建完竣逾五十年者,或公有土地上所定著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自建造物興建完竣逾五十年者,所有或管理機關(構)於處分前,應先由主管機關進行文化資產價值評估。」若身為承辦人員,請說明如何進行 50 年以上老舊建物的處分與評估程序?(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文化資產保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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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須熟悉《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5條及《文化資產價值評估辦法》等相關子法規定。答題應按步驟列出:機關通報、主管機關受理與現勘、專案小組評估、文資審議會審議、結果公告或解除列管等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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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5條及相關行政規則,若身為主管機關承辦人員,處理興建逾50年公有建造物之處分與價值評估程序如下:

  1. 啟動通報與資料建檔 (1) 管理機關通報:公有建造物之所有或管理機關(構)於進行拆除、改建、讓售等「處分」前,應主動檢具該建物之建造年份證明、產權資料、現況照片、歷史沿革及未來處分計畫等文件,提報給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文化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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