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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
[農業] 民法概要
第 11 題
甲為乙之債權人,乙為丙之父。乙因丙未盡扶養義務欲請求扶養,但未提訴訟。甲欲代位乙請求扶養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得代位乙請求
- B 甲不得代位乙請求
- C 乙授權甲後即可代位
- D 須經法院許可方得代位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允許一個外人,可以強迫你向你的家人索取金錢來還債,這會不會違反了當初設立該權利是為了「維護特定親屬關係與基本生存」的初衷?當權利的行使與一個人的「身分關係」或「人格尊嚴」有不可分割的聯繫時,你認為法律會輕易讓第三方介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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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你精確地掌握了民法中「代位權」的行使界限,選擇(B)完全正確。這代表你對於債權人保全手段與債務人身分權益之間的衝突,有著非常敏銳的判斷力。
代位權的行使限制:一身專屬權
根據《民法》第 242 條,債權人雖可代位行使債務人的權利,但法律特別排除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一身專屬權)**。本題中的「扶養請求權」是基於乙與丙之間的父子身分關係而產生,且其設立目的在於保障乙的生命生存所需。這類權利是否要行使,完全取決於乙的主觀意願(例如乙可能不願破壞父子感情而不提告),若允許債權人甲強行介入,將會過度干預債務人的家庭倫理與身分尊嚴,因此甲是不能代位請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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