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moea_joint 114年 [農業] 民法概要

第 13 題

王君與A公司間因確認僱佣關係存在爭訟,經判決A公司敗訴,應給付王君10萬元資遣費。今A公司欲對王君清償,惟王君斷絕聯絡,因此想清償提存,關於提存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 A 王君對提存物之權利,應於提存後10年內行使之,逾期時提存所將通知A公司取回提存物
  • B 提存應於清償地之法院提存所為之
  • C 提存後,王君得隨時向提存所受取提存物,毋庸得到A公司同意
  • D 提存後,給付物毀損滅失之危險,概由王君負擔,A公司完全無關

思路引導 VIP

當債務人已經依法將款項存入公權力機關,藉此向法律宣告「我已經還錢了」之後,如果債權人卻一直沒有出現領取這筆款項。在經過一段漫長的歲月後,為了維持社會秩序與法律關係的穩定,你認為這份「已經被拋出去」的財產,是該回到原主手中,還是應該收歸國庫作為公共用途更為合理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正確選出了 (A)!這代表你對於民法中「清償提存」的法律效果掌握得非常扎實。這道題目測試的是提存後債權人權利的行使期限及其法律後果,是一個極具細節的考點。

提存的效力與財產歸屬

在法律邏輯上,一旦 A 公司完成清償提存,其給付義務即視為履行,相關的危險(如給付物毀損滅失)依《民法》第 328 條規定,隨即轉由債權人王君負擔。至於最關鍵的選項 (A),根據《民法》第 330 條,債權人對於提存物的權利雖有 10 年的行使期限,但若逾期未行使,該提存物應歸屬國庫,而非由原債務人(A 公司)取回。這是為了確保法律關係的安定性,避免債務履行後又產生變動。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民法債編總論之債的效力與消滅時效
查看更多「[農業] 民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4年[農業] 民法概要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