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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4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8 題

關於沒收犯罪所得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仍須宣告沒收或追徵
  • B 犯罪所得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C 犯罪所得包含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
  • D 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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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有一名小偷竊取了財物,但在法院宣判之前,他已經因為良心發現或達成和解,將該筆財物完整地歸還給了原本的被害人。如果法律此時仍強制要求國家將這筆已經歸還的錢再次「沒收」存入國庫,你認為這是否符合『將財產狀態恢復原狀』的初衷?或者這樣做會產生什麼樣的衝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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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選項 (A) 的錯誤!這代表你對於刑事沒收制度中「剝奪不法利得」的核心邏輯,以及與被害人權利之間的平衡點,掌握得非常清晰。

沒收制度的優先補償原則

在現行刑法的沒收架構下,沒收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貫徹「任何人不得保有犯罪所得」的原則。然而,根據刑法第 38-1 條第 5 項的規定,如果犯罪所得已經實際「合法發還」給了被害人,這意味著不法利益已經從犯罪者手中剝離,且回歸到權利人手中。在此情況下,法律為了避免被告承受過度的雙重剝奪,同時尊重被害人的受償權,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選項 (A) 敘述為「仍須」宣告,顯然與法律明文規定相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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