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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18 題

下列何種情形不可以追徵犯罪所得之價額?
  • A 全部不能沒收
  • B 一部不能沒收
  • C 不宜執行沒收
  • D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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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國家沒收犯罪所得,是為了讓犯罪者「吐出不法利益」。那麼,如果這份利益已經透過合法程序,讓原本的權利人(受害者)拿回去了,這時國家如果再強行索取一次同等價值的金錢,會不會造成某種「重複索取」的不公平現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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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所得沒收與追徵
💡 犯罪所得沒收採「被害人優先原則」,已發還者不得沒收或追徵。
比較維度 原物不能/一部不能沒收 VS 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
法律依據 刑法38-1條第3項 刑法38-1條第5項
處理方式 應追徵其價額 不得宣告沒收或追徵
核心邏輯 貫徹剝奪利得 被害人受償優先
💬追徵是沒收的替代方案,但發還被害人則是沒收與追徵的共同除外事由。
🧠 記憶技巧:物在收物,物亡收錢;還給被害,國家不免。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不宜執行」等同於「不可以追徵」。實際上,「不宜執行」是法院的裁量權(得不宣告),而「發還被害人」是法定的強制排除事由。
過苛調節條款 第三人沒收 利得沒收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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