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3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18 題
下列何種情形不可以追徵犯罪所得之價額?
- A 全部不能沒收
- B 一部不能沒收
- C 不宜執行沒收
- D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國家沒收犯罪所得,是為了讓犯罪者「吐出不法利益」。那麼,如果這份利益已經透過合法程序,讓原本的權利人(受害者)拿回去了,這時國家如果再強行索取一次同等價值的金錢,會不會造成某種「重複索取」的不公平現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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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所得沒收與追徵
💡 犯罪所得沒收採「被害人優先原則」,已發還者不得沒收或追徵。
| 比較維度 | 原物不能/一部不能沒收 | VS | 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 |
|---|---|---|---|
| 法律依據 | 刑法38-1條第3項 | — | 刑法38-1條第5項 |
| 處理方式 | 應追徵其價額 | — | 不得宣告沒收或追徵 |
| 核心邏輯 | 貫徹剝奪利得 | — | 被害人受償優先 |
💬追徵是沒收的替代方案,但發還被害人則是沒收與追徵的共同除外事由。